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QSA。
第二条 本会是重庆市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从事口腔医学相关的企事业、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市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市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我市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贯彻有关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市、依靠科技进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口腔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按规定开展口腔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的培训工作。
(六)按规定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搞好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片区性、网络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以促进全市口腔医学事业的发展。
(七)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八)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从事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
2.学生会员:普通高校口腔医学院(系)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
3.名誉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对我市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帮助本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对促进我市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及境外口腔医学界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已经卸任的本会理事会负责人。
(二)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本人自愿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信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名誉会员由本会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片区性、全国性及国际性会议;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派代表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申请协助本会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及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及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推选名誉会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原则上应采取差额选举。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原则上应采取差额选举,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岗位,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组织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经民主协商、推荐组成其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日常工作,任期三年。
第四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内,凡连续两年未举行任何形式的学术活动,其主任委员视为自动辞职;或主任委员因工作调离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可经本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后重新推选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凡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所开展的业务内容,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资助与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